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前信息已失效,有效时间截止2022-04-01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缴纳,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在施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和与之相关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国土等行业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缴纳标准将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证。
第六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分别按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缴纳保证金,劳务分包企业,按分包工程承包合同价的 30%缴纳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
(一)一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次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为3%。
(二)连续两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次年开工的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为2%。
(三)连续三个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次年开工的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为1%。
(四)连续三个年度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连续三年以上被评定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免缴保证金。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以现金形式全额缴纳保证金。
1.首次进入雅安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
2.被我市及上级相关行政部门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建筑业企业;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符合减免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承担专业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减、免缴保证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从认定拖欠的当日起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缴纳标准提高到 5%,企业应当从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全部现金方式补足保证金的差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原则上不实行缓缴,确需缓缴的,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明确缓缴时限。
第九条 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失信等行为的企业,纳入农民工工资拖欠“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期为2年,监控期内企业必须全额现金缴纳保证金。监控期满未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重点监控。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缴纳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并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一)建筑业企业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保证金的 60%,差额部分按规定以现金形式缴纳。实行该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必须按程序从严审批。
(二)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第三章 保证金的动用、补足
第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指令,并有依据表明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属实的。
(三)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动用保证金的。
第十二条 动用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预先提取保证金手续,在相关单位监督下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30日内按动用的保证金数额补足保证金。
第十三条 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建设单位已拨付的工程款;在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动用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清偿欠薪责任。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建筑业企业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我市主流媒体和工程项目部公示30日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含利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退还建筑业企业保证金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含利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专用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按本办法管理保证金,造成资金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未按要求收取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保证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雅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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