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雨城区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府发〔2014〕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雨城区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雨城区东城、西城、河北、青江街道办事处和姚桥管委会辖区范围。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6年底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雨城区大兴镇辖区范围要逐步纳入。
(三)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粮食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雨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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