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当前信息已于2022-10-15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雅安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边远贫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教学成果,在奖励工作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定奖励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应当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初评专家组和终评专家组。市级教学成果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承担,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
第六条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
第七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
(一)市内首创;
(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三)取得了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在全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创造性地推广应用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每四年评审一次。
市级教学成果奖结果由市政府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市政府安排专项教育事业费支付。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励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及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市教学成果奖励,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第十条 市教学成果奖励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市政府批准。
通过初评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裁定。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励等级的应当计入研究人员考核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奖励、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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