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5/2015-0156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5-07-20
  • 文       号:雅办发〔2015〕46号
  •  有 效 性:有效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2015-07-2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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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息已于2017-08-20失效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雅安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登记。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及土地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按照国家、省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用途的,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地下空间用于小区业主停车库(位)的,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其地下负一层的土地出让金按100元/建筑平方米收取;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停车库(位)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负一层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商业用地容积率为1.8、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5)的30%收取。地下负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负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负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负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应由项目开发商申请办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此办法出台前因开发项目完成,开发公司注销等原因造成无法由开发商申请补办的项目,本着谁使用、谁受益和自愿的原则,由实际权利人自愿申请补办,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

第九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不再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凭房屋产权证、有偿使用手续(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地面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类型为准,出让年限应与地表最高年限一致;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年限按法律规定的用途确定。

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即将地下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并在土地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权利,并注明工程现状或地表土地权利状况。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的面积与范围的地下工程,应由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后,方能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属于人防工程的,暂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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