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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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雅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雅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质量,明确市、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由省统一编制后下达。
第三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省下达的全市基金预算执行;实行统收统支,将全市基金预算分解到各县(区),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执行市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相应的补贴责任。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基金收支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社保局根据省统一下达的基金预算,结合各县(区)经济、人口、参保情况、上年度养老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草案,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基金收支计划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计划和各县(区)基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收支计划中的基金总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总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基金收支计划具体编制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条 基金收支计划缺口的确定和弥补。
(一)全市基金收支计划缺口=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二)县(区)基金收支计划缺口=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三)全市当期基金预算缺口,70%由省级调剂补助,30%由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弥补;预算年度上年末基金支撑能力不足3个月的,80%由省级调剂补助,20%由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弥补。当市级统筹累计结余不足弥补20%时,不足部分由省级调剂补助承担90%,其余10%由市、县(区)政府承担。
(四)各县(区)政府承担的缺口补助,按以下办法确定:
各县(区)政府承担的缺口补助额=省上确定我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额×各县(区)分摊比例。
各县(区)分摊比例=该县(区)收支计划缺口÷各县(区)收支计划缺口之和。其中:各县(区)收支计划缺口之和不包括无缺口县(区)的当期结余,也不包括市统一上解省的调剂金。
(五)扩权强县试点县应承担的缺口补助,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雨城区应承担的缺口补助,市财政分担35%,区财政承担65%;名山区应承担的缺口补助,市财政分担30%,区财政承担70%。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县(区)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收支缺口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及以后年度收支计划安排中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基金缺口分担比例的调整,可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省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等作变动,具体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收支计划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省下达全市基金预算后,市社保局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基金预算。市社保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基金收支计划分别下达各县(区)后,县(区)要严格执行基金收支计划,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政策范围支出。
第十四条 各县(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收支计划中确定的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基金收支缺口补助资金,拨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局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按基金预算确定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额,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应上解的调剂金,通过市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五条 基金收支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计划调整方案。计划调整由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经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当年9月15日前报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提出基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需要对全市基金预算作调整的,市社保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社保局。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经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批准后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报市社保局。
第十七条 市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应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决算按要求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区)社保局应按季度将基金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市、县(区)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上级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预算有效执行和基金的安全完整;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市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发现问题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质量影响预算科学性和基金正常运转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局应加强对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收支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对收支计划执行的监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对各县(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地方财政补贴到位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批。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并完成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且基本养老金支出未超计划的,按照养老保险费收入的0.3%奖励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养老保险费收入超过计划的部分再按照1%奖励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县(区)违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以及由此而扣减的省级调剂补助均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或超出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的县(区),减收或超支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足,并于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决算的次月内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 应由县(区)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和负责弥补的基金,在规定期限未到位的,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属于扩权强县试点县的,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扣收资金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属于雨城区、名山区的,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扣减通知,并抄送人民银行雅安分行。市财政局负责将扣收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和收支计划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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