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5/2015-0144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5-05-22
  • 文       号:雅办发〔2015〕29号
  •  有 效 性:有效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5-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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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雅安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雅安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要求,就雅安市企业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雅安市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

分类实施。对暂不适宜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和登记事项,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深化企业登记行政审批改革提升“一窗式”服务建设、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第四条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释义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第五条  领导及实施部门

在雅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协调下,工商部门会同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辖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六条  基本流程

工商部门在受理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将核准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申请材料传送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发送回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公章)。

第七条  材料收取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一表申请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

第九条  设立登记

“三证合一”企业设立按照现行并联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将生成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传递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除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变更登记

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时,除提交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和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流程办理。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在申请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时,工商部门将申请材料共享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企业组织机构登记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按照原组织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和税务变更登记程序分别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按原注销登记流程和时限办理。相关信息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享。

第十二条  强化监管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加强后续监管。

第十三条  其他

企业可自主申请是否办理“三证合一”登记。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按照原登记要求和收费标准,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

对于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但企业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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