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前信息已于2022-10-16失效
关于《雅安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雅安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发展,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实施集群注册登记模式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19〕1171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8〕4号)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机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记帐和报税代理,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
第三条 集群注册载体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从事住所托管业务:
(一)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成立年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产业园、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机构;
(三)注册地在雅安市行政区划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鼓励各级政府、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四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第五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市场主体从事生产加工、餐饮、网吧、娱乐场所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有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等场所;
(二)租用(借用)场所的,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托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雅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七条 集群企业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托管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托管机构开展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住所托管”“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
第九条 集群企业住所变更发生下列情况时,集群企业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
(二)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其中,托管机构应当在住所变更30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三)托管机构终止托管业务。其中,托管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30日前,通知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企业、托管机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其他依法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企业的,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该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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