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内销售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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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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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内的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灾事故发生,营造城区内安宁祥和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内划定区域,限制和禁止销售和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规定 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划定。西至猪尔嘴,北至狗脚湾,东北至沙湾通工厂红绿灯路口处,东至干壕子大桥,东南至雅兴大桥,南至八角亭,西南至飞机坝三叉路口、陆家坝。
  二、在划定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遇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公安机关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限制性燃放。
  四、违反禁放、禁销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给予责任人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 安拘留的处罚。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责任人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的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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