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失控违法警绳约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出台
日前,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中出现 了多项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
受较大数额罚款可要求听证
《规定》中明确,个人受到二千元以上罚款,单位受到一万元以上罚款时,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而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据悉,除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外,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也可要求举行听证会。法制处人士指出,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中“个 人被处罚2000元以上可要求听证”一直就有规定。
对醉酒者不用手铐脚镣
对如何约束醉酒违法嫌疑人,该规定也有明确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 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实际上,在对待醉酒违法嫌疑人时,我市公安机关一直坚持不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法制处人士表示,遇到酒后驾车肇事等行为,公安机关通常只对醉酒者进行适当约束和 监护。在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公安机关会立即解除约束。该人士认为,这项明确规定,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充分尊重。
老、幼、孕妇违法不拘留
修订后的《规定》还充分考虑到了老人、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人群的权益。当违法行为人属于: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三、孕妇 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时,虽然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但公安机关应当只作处罚决定,而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于这一规定,法制处人士称,对老、幼、孕妇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是只作处罚决定不拘留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曾有类似规定,而修订后的《规定》则是首次出 现相关内容。实习记者张艺萍记者武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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