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我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执行新标准
雅安日报讯12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按照新标准,四川境内河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由0.0035元/千瓦时统一调整为0.005元/千瓦时;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较高的一方标准征收,最高不超过0.008元/千瓦时。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新标准均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据了解,当前,我国还存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国家征收水资源费,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征收的水资源费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
去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将按照规范取水类别,合理划分区域,以及保障生活、鼓励回用、限制超额取用水的原则,调整我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采取“一次确定调整标准,两年分步执行到位”的办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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