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土地收益至少10%用于廉租房建设
今后,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将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11月14日,财政部正式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廉租住 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八大渠道,这些渠道包括公积金收益,以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等。该《办 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八大源头“滋润”廉租房
“《办法》是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后,国家出台的首个配套文件,它对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规 定。”业内人士黄先生说。
《办法》明确指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 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 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 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 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 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 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住房补助实现动态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的是动态管理,对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人群来说,所获得的住房或者享受的廉租补贴并不是终身的,一旦生活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不再符合廉租房保 障条件,其待遇将被取消。”黄先生说。
《办法》要求,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 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 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监管落实是执行的关键
据了解,近年来,土地净收益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在有的地方,土地净收益已经达到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但事实上,这么多的收入却没有纳入预算内管 理。据统计,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为7000亿元,但也有机构估计,土地出让收入保守估计超过1万亿元,两者就相差3000亿元。
今年24号文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业内人士认为,为了避免这个10%不成为空话,就要给予群众监督权,让群众知道土地净 收益是多少,用在了什么方面。
“出台这个《办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关键是要在后续的监管上落到实处,必须得专款专用。如果这部分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市民马先生说。
对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监管,《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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