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确定电力新标准

来源:
2009-12-30 10:28
浏览:
收藏 打印

  12月21日,芦山县召开全县电力工作会议。取消了非居民(含办公、光彩照明)用电类别、商业用电类别,新增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类别,将光彩照明和办公用电并入商业、非居民用电。按现行电价水平测算并顺加此次调价水平0.0335元/千瓦时后,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执行标准为0.6735元/千瓦时。除居民用电外,其他用电价格顺加3.35分/千瓦时。其中:纺织类企业签约已满三年的企业,按现行电价顺加3.35分/千瓦时执行;已签约但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协议约定电价执行,差额部分由财政或者其他渠道补贴;还未签约的企业,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对投资规模和税收规模未达到协议要求的企业,不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审签领导:乐文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