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需谨慎 公租房不能转租

来源:
2014-06-1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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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日报讯 在雨城区工作的宝兴人杨女士急需租房,几天前,杨女士在某租房网上看到一则租房信息,对房屋条件较为满意,联系了租房者实地查看后,竟发现该出租房为廉租房。“廉租房可不可以转租啊?如果我租了廉租房,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11日,市民杨女士打进本报热线,就廉租房转租是否合法进行了咨询。

  从今年1月2日起,我市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根据《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租住期内,申请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如出现该类情况,申请人应当退回所租住公租房。”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并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权进行出租、转让、转租。如果杨女士想租住廉租房,必须要符合相关条件再进行申请,若通过他人转租,不仅不符合规定,杨女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目前,我市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完善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巡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由于信息互通平台的不完善,我国在公租房申请和管理上仍存在一定难点,各地尚在积极探索公租房后期监管新机制。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并轨的城市,我市也在积极探索公租房的属地化管理模式,不断健全公租房管理细则,真正使这一民生政策惠及百姓。“如市民发现有公租房申请者擅自转让、出租、转租公租房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举报。”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杨女士提供的信息,相关部门将立即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一定严肃处理。

  链接: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的;

  (六)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记者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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