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跟团旅游意外摔伤 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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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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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 李晓明

原本打算退休后追寻“诗和远方”,怎料旅途中意外摔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跟团旅游途中意外摔伤而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

案件回放    

泡温泉时意外摔伤致残

2023年春天,刚退休的老李与好友相约到云南旅游。他与朋友一起在某旅行社报名了七天六晚跟团游。期间,老李在旅行社的组织安排下前往云南省腾冲市某温泉酒店泡温泉。当他起身准备翻越温泉泡池时,不慎在浴池前的过道滑倒受伤,后送往医院,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老李认为,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条款”约定,发生事故时无导游在场,也没有及时协调温泉酒店管理方现场管理、照顾和安全风险提示等,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旅行社称,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排人员全程陪同,且审慎选择合法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为老李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在事故发生时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老李是在酒店泡温泉时受伤的,酒店方应承担责任。老李作为成年人,其受伤是自身没有注意安全导致的,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对旅行社的说法,酒店方称,老李摔倒系未穿防滑拖鞋赤脚站立,后大步跨越浴池导致,且酒店方已在显眼位置张贴和放置了警示标语,也在通道上铺设了防滑地板,老李摔伤系自身过错导致,酒店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老李与旅行社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无果,遂将两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6万元;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责任,赔付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以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720元,共计12余万元。

案件结果

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游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合同履行期间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防止危害发生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老李滑倒受伤时的监控画面中,未见事故发生处铺设有防滑垫,故法院认定温泉酒店在出浴池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安全,旅行社在选择合作公司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旅行社应对其违约行为给老李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李作为成年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结果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之规定。

结合老李滑倒情况以及滑倒后温泉酒店积极送医救助、旅行社垫付回程机票等事实,法院酌定旅行社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老李合法损失,共计2.8万元;保险公司按照20%的比例扣除自费用药后进行理赔,共计2.5万元。

法官说法

游客在旅途中要注意自身安全

旅行社要履行告知、警示义务

游客在旅途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旅游项目。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同时,注意保存旅游合同及其他证据、凭证,以便在发生事故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一定要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同时审慎选择安全合理的旅行项目、路线以及安全可靠的旅游辅助服务者,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当旅行途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对旅游者施以救助,并协助旅游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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