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调整雅安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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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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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供排水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标准的请示》(雅供排水公司【2009】11号)收悉。为加大我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维护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转发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的相关规定,并报经市政府2009年7月29日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按2005年第68次常务会议决定的调整雅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由0.4元/立方米调整为0.65元/立方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水由0.6元/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立方米;工业、商业等其他类别用水由0.7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
  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凡在雅安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以及使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用户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根据雅府函【2006】8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的批复》,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排水公司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的同时一并代征,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类别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根据2005年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供电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电价按照大宗工业用电标准,不分丰枯、时段,统一按由0.45元/千瓦时收取。
  四、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对享受全额低保人员(即“三无”低保人员)和烈属,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污水处理费按0.4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污水处理费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请供排水公司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广大消费者加强宣传解释,确保本次调价的顺利实施。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09年8月抄见水表执行,原雅价费【2006】14号文同时废止。

                           雅安市物价局
                           20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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