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加强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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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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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执行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填写无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矿产品准运证,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凭矿产品准运证通行,一车一证。
  二、矿业权人凭合法证照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矿产品准运证。同时,必须将已使用的矿产品准运证存根交回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购领新的矿产品准运证。
  三、矿产品准运证由销售矿产品的矿业权人据实填写起运时间、矿业权人名称、购货单位(人)、承运人、承运车号、运输起讫地点、矿产品名称、规格,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四、矿产品准运证只限于销售矿产品的矿业权人使用,不得转借、倒卖给他人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涂改,凡有涂改痕迹的矿产品准运证作废。
  五、对无证运输矿产品的,矿产品准运证转借、倒卖、涂改、重复使用的,或不按规定填写矿产品准运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将依照《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严肃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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