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受伤,工人、雇主、发包方谁来担责?
新房装修本来是件高兴事
但如果施工过程中工人不慎受伤
近日
天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一起来看看~
2024年4月,A承包B位于天全县某小区的房屋装修木工作业,雇请长期从事木工工作的C参与施工,约定日薪280元,工作受A指挥管理。2024年4月24日,C使用A提供的电锯锯木条时,因操作不当致右手受伤,先后两次在四川某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诊断为右手中指不全离断、拇指神经肌腱断裂等多项损伤。
经两次司法鉴定,最终评定为八级伤残,C诉请A、B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另查明,A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C曾于2016年因电锯受伤致左拇指功能受损。
C受A雇请从事木工工作,按日计薪且接受管理,双方构成雇佣关系。C作为有从业经验且曾因电锯受伤的劳动者,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当导致受伤,自身存在过错;A作为雇主,未尽到充分安全管理责任,存在管理过错;B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A,存在选任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C自行承担50%责任,A承担40%责任,B承担10%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并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本案明确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标准,即需结合报酬支付方式、管理支配程度等核心特征综合认定。同时,清晰界定了提供劳务者、雇主及发包方三方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既强调提供劳务者应尽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明确雇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发包方的资质审查义务。该案的审理对规范装修等劳务密集型行业用工行为,特别是对农村及城镇地区常见的小型装修工程发包行为具有规范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