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小堰沟 兄弟起争端

来源:
2008-11-1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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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全县兴业乡峡口村村民高贵轩、高贵清是同胞兄弟,并且比邻而居,按理应是和睦相处、互相照顾。然而,他们却为一条小小的过水堰沟争执不休。而且,弟媳在协商处理过程中突然死亡,让原本就关系紧张的兄弟两家更是水火不容。不过,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失去理智,而是拿起法律武器解决双方间矛盾。

  天全县法院就高贵轩、高贵清两兄弟因一条堰沟引发矛盾,高贵轩之妻靳光兰死亡的“疑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高贵轩的诉讼请求,高贵轩不服,当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弟媳突然倒地身亡

  今年2月29日,高贵轩向村组干部反映,其兄高贵清一家私自在两家交界的地上乱挖堰沟,影响了房子基础。高贵清和妻子李学香认为高贵轩反映的问题不真实,当天下午7点钟左右,便一道去高贵轩家询问。

  高贵清看见高贵轩的妻子靳光兰在房外纳鞋垫,他们便在门外进行了交涉,并一起到堰沟处查看,协商了相关事宜后就各自回家,当靳光兰走到自家门前时,突然用手抱着头,慢慢地倒了下去。高贵清、李学香见状立即跑过去,李学香抱住靳光兰,不停地掐人中,高贵清则跑到屋里屋外喊人。随后,高贵轩从家里出来了,他对靳光兰进行了人工呼吸等简单施救后,背起靳光兰到医院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天全警方迅速派刑侦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和相关机构鉴定,靳光兰的死亡原因为颈内动脉瘤破裂,脑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不属于刑事案件。后经天全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调解,靳光兰的丧葬费共计20089元,由高贵轩、高贵清两兄弟各支50%,高贵清先期支付了5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部分。

  兄弟俩对簿公堂

  靳光兰突然死亡,使原本就不和睦的兄弟更是水火不容,双方就靳光兰为何死亡等问题发生争执。

  高贵清认为,当时双方并没有发生过激烈的争吵,更没有动手打架,靳光兰死亡纯粹是自身疾病所致。之所以支付5000元,完全是出于一家人的情分。

  高贵轩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说,事发当日,他在家里吃饭,听见高贵清夫妇在院子里因两家交界的堰沟一事对靳光兰进行辱骂,随着吵声由大变小,他顿时感觉情况不对,冲出门去,看见靳光兰躺在地上,不远的地方还有血迹,他认为,高贵清夫妇对靳光兰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告诉记者,自己从屋里出来时人已经躺在地上,打人之事虽然不算亲眼目睹,但有邻居看见了,只是他们不愿出面作证。高贵轩同时认为,尸检报告中注明:靳光兰左额发际边缘有一1.5×1.5cm的轻度擦伤,皮下轻度血肿,皮内轻度淤血等伤情,足以证明对方实施过暴力。

  4月22日,高贵轩以及他的3个子女等联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高贵清、李学香告上法庭,要求高贵清、李学香支付死亡赔偿金60260元,丧葬费73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95元,扣除已付的5000元,尚应赔偿64641元。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7月中旬,天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经过陈述、质证等程序后,法院审理查明,靳光兰的死亡原因经相关部门鉴定为自身疾病所致。原告认为二被告对靳光兰实施过包括语言刺激和肢体行为,但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经天全警方调查亦不能认定被告对靳光兰有侵权行为。且事发当时,原告高贵轩在家里吃晚饭,二被告与靳光兰就在其房外交谈,如果真有吵架、抓扯事件发生,按常理,原告高贵轩肯定知晓,当时就应当出来制止。原告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之下,仅凭尸检报告上靳光兰左额发际边缘的轻度擦伤,就认定二被告对靳光兰实施过侵权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庭审调解时,因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据此,该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五原告高贵轩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共同承担”的判决。目前,高贵轩及其子女等不服判决,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实习记者赵梦婕记者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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