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赔偿娘不管儿 打官司判爷管孙

来源:
2011-12-08 10:36
浏览:
收藏 打印

  一直以来,在人们心目中,父母就是子女雷打不动的监护人,天经地义。11月下旬,芦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孩子的父亲因车祸事故身亡,其后,孩子的母亲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该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其母亲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孩子的爷爷奶奶承担监护人责任。

  据了解,类似撤销母亲监护孩子权的案件,全市首例,全省少有。

  纠纷 争赔偿款家人反目

  芦山县人张永忠、李庆美是一对夫妻,2003年9月登记结婚,2004年7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取名为张成。为给儿子创造好的生活环境,夫妻俩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到外地打工挣钱了,管护孩子的重任就交给张永忠的父母张洪勇、钟珍蓉了。

  2009年4月2日,张永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悲剧发生后,李庆美与公公张洪勇、婆婆钟珍蓉就张永忠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工伤死亡赔偿款等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争吵不休。

  随着纠纷加剧,2009年6月,双方当事人在芦山县妇联及其所属乡、村、组等众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就支付张成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官司 几度上诉几度撤诉

  2009年11月,张成的爷爷张洪勇、奶奶钟珍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媳妇李庆美监护张成的资格。2009年12月24日,张洪勇、钟珍蓉向法院提交申请,撤回其民事诉讼。

  2010年年1月,张洪勇、钟珍蓉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0月27日,张洪勇、钟珍蓉向法院提交申请撤回其民事诉讼。

  2011年3月7日,张洪勇、钟珍蓉第三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次要求撤销媳妇李庆美对孙子张成的监护资格。

  庭审 双方辨解针锋相对

  在法院庭审中,张洪勇、钟珍蓉诉称:自张成出生后,就一直由他们抚养,李庆美对张成的生活和教育毫不关心,完全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之所以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原因是经调解,同意给李庆美改变的机会,但李庆美仍然未尽义务。为有利于张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李庆美对张成的监护资格。同时,张洪勇、钟珍蓉在法庭上出示了佐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

  李庆美辨称:她与张永忠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张永忠去世后,张洪勇、钟珍蓉不让她带孩子,所以才没有尽到身为母亲应尽的义务,根据自己目前的生活能力,完全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而且,自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由自己尽监护责任更有利于张成的健康成长,张成已经失去父爱,不能再失去母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李庆美在法庭出示了佐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

  庭审查明,张成一直跟随张洪勇、钟珍蓉一起生活,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张洪勇、钟珍蓉负担。自张永忠去世,李庆美同张洪勇、钟珍蓉发生纠纷后,尽管当地村干部多次催促,李庆美也未到学校看望过张成,也没有给付过抚养费,直到2011年3月14日,李庆美才到学校去探视张成。

  判决 母亲监护权被撤销

  芦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标的为监护权,因此,将案由变更为监护权纠纷。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父母从孩子出生之时起,就取得监护人的资格。因此,李庆美是张成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但李庆美自张永忠去世后,因赔偿款问题与张洪勇、钟珍蓉发生纠纷,在村委会干部多次催促下,仍未看望过张成,也未给付过抚养费,未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应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而张洪勇、钟珍蓉现身体健康,也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

  芦山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李庆美对张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洪勇、钟珍蓉为张成的监护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彭加权

  延伸阅读

  监护权被撤销

  抚养义务还在

  记者就母亲监护权被撤销后,抚养义务是否还存在这一话题采访律师。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凤林认为,监护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而抚养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不可变更和撤销的。而监护权则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因此,母亲被撤销监护权,法定的抚养义务依然存在。

  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天康认为,法律规定,监护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权而产生,与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抚养义务没有相互对应关系。

  因此,父母监护权被依法撤销,并不代表就此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父母才可以不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彭加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