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深化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不断开拓基层党内民主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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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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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推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规范县级地方党组织的权力运行机制等一系列党内民主建设。近年来,雅安市着眼于县级党委民主建设,着力于完 善县级党代会制度,从2002年开始,在雨城、荥经两县区稳步推进了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全面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规范工作机制:明晰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关系
  以制度形式明确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即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党代会委托,行使领导 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受全委会委托,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逐步规范完善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 则,全委会每年向党代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党代会监督;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专题汇报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同时,把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免交给全委会表决,常委会向全 委会行使提名权和推荐权;把辖区内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交给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增加代表审议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工作报告和增补、选举罢免 “两委”委员的职能。
  实行代表直选:解决党代表的代表性问题
  按区域确定党代表席位,代表席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区划分和党员数量确定,选区一经划定,保持相对稳定,每个选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1名。党代表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凡 符合条件的中共正式党员均可通过自愿报名和竞争演讲竞选党代表。据2006年统计,雨城、荥经两县区共有3200余名党员报名参选党代表,占党员总数的20.5%,通过公 开发表竞职演讲,经过党员大会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正式代表325名,很好地实现了党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性,并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党代表身份不随人走,代表由于工作调动 或其他原因离开原选区,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代表身份自动终止,由该选区在本区现有党员中重新补选代表。4年来,试点县区按结构制要求共调整补选代表150余名,保证了 每个区域都有一定数量的党代表。
  明确职责权利:确立党代表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明确提出每名党代表在年内要“提一条合理化建议、反映一个重要问题、联系一个党支部、联系一名困难党员、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对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基层党组 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代表可以在年会上提出议案,在闭会期间可以提出质询,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处 理、限期回复,并书面向代表作出说明。明确规定党代表必须履行向选区党员传达党代会精神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定期联系党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区委反馈党员和群众意 见;每年向选区党员述职并接受党员监督;严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原则,顾全大局,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得参与和支持非法组织活动等四项义务。同时深入开展县区委常委联系 县区党代表,县区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三联”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代表和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上情下达渠道。
  健全运行制度:确保党代表日常行权
  党代会下设监督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不是两委委员的代表中差额产生,接受代表测评,并受大会委托,以检查、咨询、评议、测评等方式对 “两委”委员进行日常监督,可对不称职的“两委”委员提出罢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由大会表决产生,下设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代表提案和日常意见、组织代表活动、指 导代表增补、对监督委员会委员测评等工作。决策咨询委员会是大会的决策咨询服务机构,由大会表决产生。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全委员、常委会和代表大会的重大决 策进行调研和评估,针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科学决策。同时还建立代表视察、代表提案(质询)、重大决策征询代表意见、代表联系群众、代表学习培训等制度,从组织和 制度上保障代表日常行权,确保常任制试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闭会期间,代表以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为单位定期调研、视察、列席党的有关专题工作会议,走访或接待党 员,监督各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反映社情民意等等。4年来,全市两个试点县区共700余人次党代表列席了常委会、全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开展了“利用水力资源加快水电产业 发展”、“农业科技园区和工业科技园区的发展”、“农业产业化与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党建形势”等31次专题调研活动。
  构建评价体系:保证党代表作用发挥的成效
  按照“党代表是由党员直选产生,应接受党员监督;全委会是由党代表选举产生,应接受党代表监督;常委会是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应接受全委会监督”的原则。在试点县区建立 了《县(区)委及基层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县(区)委重大交办工作事项实施社会评价测评办法》、《党代表述职考核制度》、《“两委”委员述职考核制度》、《党代表视察调 研制度》和《党代表监督制度》。每年年会前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所有党代表向选区党员进行述职,接受党员测评;县区委常委在党代会召开前向全委会进行述职测评;县区委委员、 纪委委员在党代会上向党代表述职。对在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50%者将按程序取消或罢免代表资格;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或连续两年不履行职责者将被终止代表资格。 对不能正常履职、受到撤消党内职务、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选举单位五分之二以上党员要求罢免等情况将被终止或罢免代表资格。
  通过四年的实践探索和努力,有四方面的初步体验:
  1、党员对党组织的政治归属感得到明显体现。党代表选举办法的宣传过程,是对党员进行民主常识普及教育的具体过程;党代表的选举过程,是全体党员亲身实践党内民主的过 程。在党代表选举上采用“竞争”的办法,较好地调动了广大党员的参选积极性,使其对党员和党代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有了切身的体会和深刻的认识。
  2、初步理顺了党内权力授受关系。通过建立和实施党代表直接选举制度,完成了党员同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程序,确立了党员、党代表和党代会的权力授受关系,从制度上为 党代会及其产生的领导机关以及所作的各项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权威基础,使党内重大决策的制定向规范化方向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这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前提和基础。
  3、充实了党组织的政治资源。党代表的直接选举,实质是党的组织合法地向广大党员提取和集中他们在党内权力的过程,也是党员自愿把权利委托给党代表和党代会的过程,更 是党的领导机关充实和积聚党内政治资源的过程。
  4、对社会层面的示范效应日益显现。通过逐步规范党代会年会的讨论和审议程序,建立标准和程序规则帮助党代表全面、及时、平等地参与有关决策,把年会逐步向全体党员开 放,既更大程度地赋予了代表的民主权利,激发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增强代表行权的能力,也使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了履职行权的合法性。通过党代表的直接选举,较好地调动 了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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