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服务(审批类)?

来源:
2018-08-2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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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服务: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病残儿照顾再生育情形的,应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为: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上报、县(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批准生育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发给《生育证》;未经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自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办理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的对象需要提供的必需材料仅限定为基本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结婚证,另外各自符合情形的证明材料(病残儿鉴定结果、残疾证或者残疾证明),夫妻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相关时间节点说明:
1、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符合修正后的《条例》关于特殊情形再生育规定的生育行为,视为合法生育。
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有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835—224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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