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全县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且参保人员无须再另外缴纳费用。起付标准为150元,报销结算期为半年一个结算期,报销比例为30%,每个结算期最高支付额为200元。此举极大程度地解决了参保人员小病就医无法报销的困难,缓解其部分经济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节约了医药资源。(审签领导:范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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