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用餐遭窃店主赔偿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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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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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在火锅店用餐,财物被窃,火锅店是否有责任赔偿顾客的损失?4月3日,在市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下,市民曾先生获得火锅店赔偿金1000元。
  4月2日,曾先生在市区一家火锅店用餐,中途曾先生准备上卫生间,发现凳子上的包不见了,里面有手机、现金、银行卡和证件。曾先生当时要求火锅店赔偿,遭到拒绝。第二 天,曾先生找到市消委会,投诉该火锅店里没有“贵重物品请寄存”的提示,店员也未提醒消费者,他认为火锅店应该负责,进行赔偿。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说,由于火锅店里没有“贵重物品请寄存”的提示,因此火锅店应当承担疏于防范的责任。而消费者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有责任。经市消委 会调解,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火锅店向曾先生赔偿1000元。
  记者石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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