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司法拘留后仍要履行法定义务

来源:
2014-02-05 09:54
浏览:
收藏 打印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消极方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给执行工作出了很大的难题。司法拘留是法律赋予法院提高执行率和标的到位率的一种有效的强制手段,在春节前的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中,石棉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对13名“老赖”实行了司法拘留。

  1月12日至24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周的春节前“涉民生案件大执行”活动,对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或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及隐匿财产、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开展了突击执行行动,共结案52件,执行到位标的63余万元,其中涉劳务工资、人身损害赔偿、“三养”、附带民事赔偿款等民生执行款30余万元。期间,依法对13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于执行压力,共有7名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全额执行款,5名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执行款后同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鲜某申请林某给付附带民事赔偿款一案中,鲜某和林某二人是邻居,林某发现鲜某趁自己外出打工之机,与自己的妻子短信往来频繁,便在夜间回家发现鲜某在自家卧室内,遂手持菜刀将正在卧室内下载歌曲的鲜某砍成轻伤。后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法院判决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给付附带民事赔偿款1万余元。因二人之间矛盾的特殊性和双方对峙的情绪,在鲜某申请执行后,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某的银行存款信息,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官多次做执行调解工作均未果。双方的亲属也因此事滋生出堵下水道等等其他民事案件。

  在节前的“涉民生案件大执行”活动中,法院根据线索核实到,林某平时在跑运输,且春节期间生意较好。因此果断对林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做好家属的劝说工作,让其自我衡量得失,且花功夫做情理安抚工作。最终,在林某被司法拘留后的第二天,其家属主动到法院来缴纳了5千余元执行款。对剩余执行款,林某与申请人达成了给付的方式和时间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有补充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因此,被执行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司法拘留是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在执行工作中,是对消极执行、抗拒执行者的一种惩戒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手段。

  司法拘留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药方”,解决“执行难”主要还是要靠被执行人在自己有履行能力的时候自觉主动履行,在自己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情况时,要及时和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或者限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如期履行。

  彭雪莲记者周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