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为“4.20”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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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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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1个专项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47号),将地质灾害防治列为11个专项规划之一,编制印发了《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专规》)。《地质灾害防治专规》明确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生命工程”, 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规划、民生优先,积极推进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生产恢复,努力拓展恢复重建区的地质环境容量,促进灾区“两化互动”和新农村建设,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的地质安全保障。通过规划实施,用三年时间建立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乡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储备应急物资,开展避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及综合整治,提升防灾能力和专业队伍应急处置水平,健全和完善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最大限度避免地质灾害对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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