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
信访工作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做好信访工作事关和谐稳定大局。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还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此外,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还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而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将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未完待续)
记者 康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