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始施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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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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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日报讯1月23日,市物价局召集工商、商务、粮食、畜牧以及雨城区被纳入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相关负责人,就我市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的相关政策和内容进行通报。23日起,我市将开始施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部分与群众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我市将实行调价备案制
  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
  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政策规定,市物价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雅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在我市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将对部分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暂不实行提价申报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 保障供应,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据了解,我市实行调价备案制的商品种类为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6类重要商品。我市将暂不定其他重要商 品及服务。
  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将被重处
  据悉,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 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重 处。
  据了解,我市有32个批发零售企业被纳入了调价备案制,被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企业,如果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 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必须在调价后24小时内按规定将调价书面报告提交当地物价部门。市、县(区)物价局受理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经营者,并 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如逾期未告知的,将视为同意经营者调价行为。
  临时价格干预≠不准合理涨价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是稳定市场价格的一项辅助手段,物价部门只是对企业调整价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保留一定的行政干预权。目的是维护 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抑制主要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并不意味着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在价格显著 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记者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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