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信初访办理 实行首办负责制
国家信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13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初信初访和初信初访事项的概念,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在初信初访的受理、办理工作中的职责;二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相关文书等;三是要求对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设和追究相应责任;四是要求通过开展初信初访办理情况群众满意度评价,加大公开力度,推动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问题;五是配套保障措施,要求在信访工作考核措施中重视初信初访办理工作,适当增加考核分值,保障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该《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
同时,通过上述形式所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称之为初信初访事项。
根据《办法》规定,在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那么,该《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在就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中,最主要的是《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办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同时还吸纳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的两个法规性文件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记者 康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