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老赖”措施 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执行法官详解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难”和打击惩戒“老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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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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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公布了第一批(第1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已被依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40名自然人、13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理解“执行难”?“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是什么?“老赖”如何界定?打击、惩戒“老赖”都有哪些主要措施?对于这些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如何正确认识理解“执行难”问题?

答: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扰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的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理性认识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是客观上“执行不能”,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法院解决的执行难。

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是什么?如何评价?

答: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和部署,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确定了“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具体要实现“四个基本”的目标任务,即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得到基本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此外,还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和体系,对解决执行难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评估。

问:我们所说的“老赖”在法律层面是如何界定的?

答:“老赖”其实是大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俗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问:打击、惩戒“老赖”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曝光失信信息等民事制裁和失信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采用暴力等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等构成犯罪的抗拒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老赖”有哪些信用惩戒措施?

答: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解决执行难、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该《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规定了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以及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2.政府支持或补贴方面限制,规定了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和获得政策支持限制。3.对失信被执行人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规定了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以及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限制。4.特定行业准入资格限制,规定了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从事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5.荣誉和授信限制,规定了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事务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规定了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利用草原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限制。7.高消费限制,规定了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8.出境限制,规定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9.加强日常监管检查,规定了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0.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11.鼓励其他方面的限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问:对“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都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9项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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