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隧道路段未减速 引发事故司机受刑罚 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来源:
2017-06-21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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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隧道路段时,因其未按标识牌减速行驶,车辆与隧道内的路肩发生碰撞后侧翻,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案经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当庭判处刑罚。

案情回放

中型客车发生侧翻事故

去年6月23日,被告人孙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搭载20人,从成都成彭立交绕城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一路往西昌方向行驶。

24日凌晨,当孙某驾车行驶至G5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石棉县境内罗家山隧道时,车头左侧与隧道路肩发生碰撞,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侧翻,造成一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另有三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孙某随即求助驾车路过的其他驾驶员帮忙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

2016年7月10日,经雅西高速公路三大队交警认定,这一事故是由于孙某在高速公路行车过程中行至隧道路段时,未按标识牌减速行驶,车辆最终与隧道内的路肩发生碰撞后侧翻。据此,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

被告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罚

石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隧道左侧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在案发后求助驾车路过的司机帮忙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孙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等方面事实,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一秒都不能忽视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任何一位交通参与者都有可能犯本罪。”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这就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不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行非机动车,一定要遵章守法出行,时刻绷紧安全弦,一秒钟都不能忽视。”

本案中,孙某驾车行驶至隧道处时,因观察前后没有其他车辆,认为自己技术娴熟没有必要减速。然而,正是因为孙某安全意识薄弱,导致了这次交通事故,其行为也触犯了刑律。

如今,汽车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做一名“中国好司机”尤为重要,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就是在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开玩笑。交通安全无小事,驾驶员不能因技术娴熟就可以藐视交通规则,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行车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安全意识,想想自己的家庭,再想想别人的家庭,安全责任不可忽视,文明自成习惯。

卢亚兰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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