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检察院建立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作不立案处理的外部监督工作机制
近日,雅安市院检委会正式通过《关于对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作不立案处理引入外部监督的意见》,强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作不立案处理的外部监督,防止因检察机关处理不当引发涉检信访问题。
一、规定了适用监督的“六种情形”和不适用监督的“三种情形”
《意见》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对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拟作不立案处理,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进行监督:一是对初查结果有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二是举报人要求监督的;三是出现网络舆情举报的;四是举报人对答复不服仍反复举报的;五是决定对举报进行公开答复的;六是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依法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监督的其他情形。同时,《意见》规定了不适用监督的三种情形:一是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要求保密的;二是举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三是举报人不同意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监督的。
二、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监督程序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可以要求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进行监督。对确定由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监督的不立案处理线索,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向人民监督工作办事机构书面提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进行监督的具体意见和监督方式。人民监督工作办事机构接到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监督不立案处理线索的意见后,应当做好协调安排,及时确定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并通知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组织做好监督程序安排。对确定由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监督的不立案处理线索,检察机关在审查、答复环节,应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意见。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可以通过接待实名举报人、听取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参加公开审查、案件讨论等形式进行监督,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
三、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工作职责及义务
《意见》规定,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在监督检察机关严格按程序答复、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各项权利的同时,应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应当依法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对在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密事项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审签领导:杨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