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反入狱3男子猎杀红腹角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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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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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石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猎杀8只野鸡的案件,分别判处该县3名被告人5年至5年10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10000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

  什么野鸡竟这般珍贵?石棉县森林公安民警曾勇介绍,3名犯罪嫌疑人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角雉,被列入世界濒危鸟类名录N级。

  事件回顾:

  拾得枪支弹药

  3人上山猎杀野鸡

  2015年10月,石棉人叶某到在一个废弃房屋地基圈梁下面发现用油布包裹着的两支枪及弹药。叶某悄悄将枪支和弹药转移至别处,试图另寻时间上山打野物。

  2016年1月6日,叶某电话邀约同乡好友唐某某、杨某某,找到其藏匿枪支的地方,将枪支和弹药取出。三人一同将枪支修理好后,叶某便提议进山猎杀野鸡,杨某某、唐某某表示同意。随即,三人来到石棉县栗子坪自然保护区小地名蚂蝗沟一带,先后猎杀了8只野鸡,其中,叶某猎杀了6只,唐某某、杨某某各自猎杀了1只。

  猎杀野鸡后,叶某、杨某某、唐某某回到停放面包车的地方,将装有8只野鸡的背包和枪支放在车上,驾车返回。

  当晚23时许,叶某、杨某某、唐某某在新康石棉矿检查站休息后准备继续驾车回家时,发现有警车巡检,三人匆忙中跳下公路坎逃离。

  法院审判:

  两人有前科

  从重判刑并处罚金

  1月8日,叶某、杨某某主动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唐某某也主动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2月2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杨某某、唐某某猎杀的8只野鸡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红腹角雉。

  4月15日,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叶某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于1994年2月25日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唐某某于2005年11月23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6月8日,经庭审举证、质证,石棉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为:被告人叶某、唐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角雉8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叶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叶某、唐某某、杨某某共同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角雉,系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此外,被告人叶某、唐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唐某某、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石棉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民警呼吁:

  保护野生动物

  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石棉县森林公安民警提醒,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相关规定,任何人一旦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警呼吁,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希望广大市民从我做起,共同努力,将保护野生动物落到实处。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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