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失信人最终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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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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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旦被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处处受限制,造成生活、生产、工作等多方面的不便,给自身信用、信誉带来严重影响。

日前,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被执行人被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最终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

“法官,娃娃的抚养费、学费等我都收到了,特别感谢法院……”2022年12月的一天,申请人裴某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打来电话,感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让前夫主动履行义务,及时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原来,裴某与前夫田某在2013年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经过雨城区法院调解达成抚养协议,孩子由裴某抚养,田某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双方平均承担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但是从2021年开始,田某便拒绝给抚养费。

由于田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2022年3月29日,裴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承办人收到案件后,查控了田某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承办人采用打电话通知、入户、走访邻居等各种办法也未能联系到田某。

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将田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待被执行人田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2022年5月25日,承办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雨城区法院对田某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影响田某在外务工和生活。2022年12月,被执行人田某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雨城区法院解除了田某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了限制高消费,屏蔽了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

据悉,雨城区人民法院将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在网络、LED等平台公布其失信信息,使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敦促失信者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法官提醒,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朱魁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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