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11种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来源:
2007-08-08 00:00
浏览:
收藏 打印

  7月2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 首次对严重缺陷商品实施召回,并将个人隐私、精神赔偿等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纳入条例。
  据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与1992年曾修订的条例相比,此次修订通过的《消条》涉及到的消费范围更广,领域更加宽泛,从以前的20条增加到目前的 74条。《消条》不仅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和"消费"的概念,并且新增了美容美发、旅客运输、旅行社、摄影冲印、洗染、电视网络购物、文化经营、水电气等公用企业等领域的 消费规定,同时用较多的篇幅特别强调了在医疗消费、商品房消费、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新兴消费领域中对消费者保护内容。
  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消条》的内容,维护好自身权益,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该条例的重点、新增内容作了解读。
  亮点一:
  缺陷商品召回并承担费用
  《消条》中的经营者义务方面明确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要求、 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同时,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 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此外,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 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亮点二:
  医疗机构无权强制患者购药
  修订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同时,医疗机构不得使 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与此同时,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细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 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亮点三:
  农业生产告知紧急救助法
  我市从事农业生产者大约占了80%左右,这也是消费者重点关注之一。《消条》中特别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 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在物品包装、物品上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
  并明确要求,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失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不得用虚假广告诱导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不得以附加不合理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因技术原因要求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 者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按规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若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类、苗木类、畜禽类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四:
  11种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条例》规定,凡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 一倍;经营者承诺增加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其中包括,销售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销 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以明示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利用广播、电视、电 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伪造商 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亮点五:
  培训机构七种行为要退款
  医疗及非公益性社会培训第一次被纳入《消条》调整范畴。修订案中规定,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如发生7种行为,须在学生提出退学退款5日内,退还除必要的生活 费、学习资料费以外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以虚假成绩证明教育培训的成效;违反承诺,不能提供或者不能 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违背承诺,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减少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培训 者终止学业等。
  亮点六:
  摄影冲印损坏物品十倍赔偿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 拍摄、冲印。造成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按交付物品同种型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有特别约定保价的,按特别约定赔偿。
  亮点七:
  损坏衣物按市价折价赔偿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洗染衣物未达到洗染约定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一次,仍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因 洗染造成衣物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消费者损失;无法修复或者丢失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折价赔偿。
  亮点八:
  公用企业暂停服务应提前告知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 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
  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 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此外,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擅自中 断、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记者宋丹青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