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下载网络资源 小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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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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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环境下版权管理和执法国家区域研讨会”12月8日、9日在上海召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透露,为了应对越来越频繁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已启动,这是我国第三次修正著作权法,也是继2010年2月26日修订之后,在短短两年内再次修正。
  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你是否在互联网上下载过无数的图片、文章、相关资料却没有注意到自己已经在无意之间侵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又有多少人了解并领会?
  近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
  
  【新闻事件回顾】:一张古朴精美的天安门华表照片,可能很多人都觉得眼熟,因为它出现的频率实在太高。然而上海一家公司就因为在网页上使用华表照侵犯他人著作权成为被告。日前,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法官调解结案,一张照片赔了权利人5500元。
  
  市民:不解“网络资源”为何侵权?
  
  走遍市区大街小巷,琳琅满目的货物总让顾客流连忘返,美轮美奂的店牌和典雅素朴的商铺装修也成为狂揽顾客的又一重要因素。
  “按照U盘上的图片帮我制作一幅服装店的照片,颜色要鲜亮一些,我等着这幅漂亮的招牌开业呢。”市区某服装店老板杨小姐,便对市区某广告制作商提出了制作要求。
  当记者询问图片出处时,杨小姐回答:“是百度图片中搜索而来。”记者要求告知具体IP地址时?杨小姐表示这是“商业机密”,不愿告知。
  杨小姐说,自己在经过一年的考察后,决定开一家服装外贸店,却因为选择什么样的图片作为店招牌苦恼了一阵。为配合顾客的要求,杨小姐在网络上折腾了一周下载了数百张图片,在朋友的建议下,才敲定让广告制作商制作一张非主流图片作为服装店开张的招牌。
  对于网络随意下载资源已造成侵权一事,杨小姐表示,并不知道。“偌大的一个网络资源,谁知道谁用了谁的?而且,大家都在下载使用,互联网上的东西不就是一个共享的资源吗?”杨小姐说。
  和杨小姐一样,市区某小吃店老板老谢也不知道自己让侄儿从网络上下载的“垂涎欲滴”的小吃图片已经侵权。
  “自己也设计不来,本来想让广告制作商帮着制作一张,但后来想想,不仅要花钱,制作后的效果还不一定满意。”老谢说,听到侄儿说网络上要啥有啥,就和侄儿在网络上挑选了一张不错的图片。
  “幸亏人家原作者没有找我打官司,要不我还不知道自己已‘犯法’。”对于随意下载图片作为商业用途一事,老谢表示会尽快拆下图片。
  采访中,记者发现,受访者都认为网络上下载都是免费的,书报、网络等媒体公开发表的图片,谁都可以复制过来使用?对于《著作权法》完全不知,更不用说现今已修改的《著作权法》。
  
  律师:原图上做“改造”也算侵权
  
  “现在很多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对著作权并不知情,虽然没有做较大的商业用途,但是按照法律、法规上来讲,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私自运用,不管用途大小,已算侵权,只是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大海说,著作权法分为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作者独创的照片、文章等一经完成,就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使用都构成了侵权。市民要注意,下载时要看清楚是否标明“免费下载”字样。
  所以,私自在原图上做修改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委托广告商制作
  最好约定不得运用他人图片
  
  有些商家或许会找广告制作商来设计商铺的店招店牌,乐大海提醒商家,在制作之前,首先和广告商做好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做相关设计,否则撤销该广告商的委托事宜。
  要避免无故惹官司,最好增强个人法律意识,进行自我创新,采用自己拍摄或制作的图片,就不会莫名其妙惹官司了。
  记者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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