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发私堆楼道窗口 小孩攀爬坠楼身亡 法院:父母、沙发主人、物管均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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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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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年仅3周岁小孩坠楼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认为,3岁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孩的坠楼身亡负有主要责任,而被告李某夫妇和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弃物品和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对小孩的坠楼身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夫妇和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各承担该小孩死亡15%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7.7万余元。

  案件回放:

  小孩爬上废弃沙发坠楼身亡

  2015年11月下旬,雨城区某小区发生了一起3岁小孩坠楼身亡的悲剧。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3岁小孩独自一人从家中走出,爬上了李某夫妇堆放在7楼公共楼梯窗台下的废弃沙发,进而踩着沙发爬上窗台后坠落地面身亡。在事发前,该小区的物管公司曾多次发布通知,要求小区业主自行清理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否则由物管公司集中清理。但直至3岁小孩坠楼身亡,李某夫妇并未清理其堆放在7楼公共楼梯窗户下的废弃沙发,物管公司也未予以清理。

  在3岁小孩坠楼身亡后,有关各方对其赔偿事宜经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调解未果,坠亡小孩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夫妇及小区物管公司赔偿小孩坠楼死亡损失近57万元中的60%。

  审判结果:

  两被告各赔偿7.7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坠楼身亡的3岁小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从废弃沙发爬上窗台,并坠楼身亡,原告3岁小孩的父母未对其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认为,被告李某夫妇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私自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堆放废弃物品,造成安全隐患,经多次通知也不予清理,对伤害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已经发现管理区域存在业主私自堆放杂物等影响小区环境及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却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及时予以排除,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该案的事实以及原、被告过错大小,判决被告李某夫妇和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各承担3岁小孩死亡15%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7.7万余元。

  以案说法:

  切实担负职责避免悲剧发生

  “这样一场悲剧让一个3岁的小孩失去了生命,让人惋惜。”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通过回看这样的一起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是该案中涉及的任何一方切实担负起了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悲剧就能够避免。”

  正如法官所说,在该案中,如果3岁小孩的监护人能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无法独自出门,那么小孩爬上沙发、爬上窗台最终坠楼身亡的事故就不会发生。

  对于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弃物品的被告李某夫妇,如果他们能够及时清理堆放在公共楼梯窗台下的废弃沙发,小孩也不可能踩着沙发爬上窗台,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而对于负责事发小区物业管理的物管公司,如果能在多次发出通知,小区业主仍未自行清理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的情况下,能及时履行物管责任,将杂物进行清理,这起悲剧也可以避免。

  从法律层面来讲,法院审理该案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物管公司方面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于小区公共部分堆放的废弃物已经发现但没有及时清理,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夫妇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堆放废弃沙发,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本案原告3岁小孩的父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负有监护责任,而肩负责任是十分重大的一项责任。所以,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方3岁小孩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夫妇和物管公司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汤华丽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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