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雨城区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雨城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雅兴桥头以西、市公安局路口以南、八角亭以北、飞机坝三岔路口以北、猪尔嘴以东、狗脚湾以南区域为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春节期间(农历大年三十至正月十五),划定市区泛化厂大门外广场、三雅园广场、下沉式广场、水中坝西康码头桥以北共四个点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允许在每日8时至次日1时燃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须经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批准后,在确定的地点进行。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向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安全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燃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储存;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