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盘活闲置土地土地高效合理利用——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就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答问
问:闲置土地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国土资源部门如何认定和区分闲置土地?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 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 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来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 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依法采取哪些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立法精神是盘活闲置土地,促进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因此,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主要采取五种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 超过1年。二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三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 行开发建设;四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五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 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问:在闲置土地的处置过程中,如何确定闲置土地处置执行主体和闲置费收取标准?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后,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 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
关于闲置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 闲置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的要求,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重申土地闲 置费按照上限征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问: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是处置闲置土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把握闲置土地收回的性质和程序?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收回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闲置土地的性质,应是一种行政处罚。
这是因为:一是土地使用者存在违法行为,即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二是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应当受到 处罚,对闲置土地的界定和处置方式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是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是将法律规定写进了合同。收回闲置土地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行政 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同时,收回闲置土地是一种对当事人物权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蔡志康陈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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