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加强灾区辐射安全监管

来源:
2013-04-2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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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刘宇男)4月27日,省环保厅发出《关于加强“4·20”芦山地震灾区医疗机构临时放射性诊疗场所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强辐射安全监管,防止辐射事故发生。

  通知强调,灾区医疗机构在临时场所开展放射性诊疗活动时,临时III类医用射线装置机房应建在相对偏僻的位置,地面建(构)筑物尽可能独立,并将候诊区与拍片区分开设置,使候诊伤(病)人员远离拍片区域。在操作室与拍片室之间须安装3毫米铅当量的铅玻璃和铅门,防止医技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有条件的临时场所射线装置机房,应采用370毫米厚实心砖墙;无条件的,须在拍片室周围设置防护距离为10米以上的红色警戒线。应严格制订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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