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一男子冒名“洗歌”牟利 雨城区人民法院:侵权必究
你有没有听过两首“神似”的歌曲?旋律雷同、歌词微调……这些经过“改头换面”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
“神似”歌曲引纠纷
原是“洗歌”套路深
2022年,来自黑龙江的自由音乐创作人袁某准备将自己创作的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以市场价5000元转让给他人,不料在转让过程中发现,自己创作的这首歌已经被来自名山区的杨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表演唱。
早在2018年,袁某通过电子邮箱将自己创作的几首原创歌曲小样以邮件主题“新歌小样几首”进行群发出售。袁某称这是行业内惯用的一种销售模式。
杨某某在没有与袁某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和付费的情况下,更改案涉歌曲的歌名后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原创作品,并在网络平台上设置收费收听长达五年之久。
发现这一情况后,袁某当即在杨某某的网络平台上评论留言,希望与杨某某协商解决或删除下架歌曲。但杨某某始终坚称自己才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对袁某的要求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并要求杨某某向其书面道歉。
案件审理
“洗歌”非创作 侵权必担责
杨某某今年20多岁,此前一直在从事音乐创作相关工作。面对袁某提供的证据,他承认自己“洗歌”的事实。
经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首歌曲高度相似,存在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及袁某提交的案涉歌曲版权注册证书、双方通话记录等证据,认定该案涉歌曲的著作权归袁某所有。
杨某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修改案涉歌曲歌名、词曲作者等,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播放,侵害了案涉作品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根据该作品类型、侵权时长、杨某某的主观过错等具体事实,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赔偿袁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保护原创就是保护创新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平台、短视频等快速发展,关于歌曲抄袭的争议屡屡见诸报端。雨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姜旭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保护原创就是保护创新。
注重创作留痕很关键,及时保留创作手稿、相关注册文件、发布时间记录等,在遭遇侵权时及时取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业监管应重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台监管、提高行业门槛、加强发布流程审核机制,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法治宣传要加强,全社会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积极创造、大力保护和合法运用的法治宣传教育,坚决遏制抄袭、仿制、套利等侵权行为,为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尊重原创,方能百花齐放,保护版权,才能更好地守护创新。雨城区人民法院将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发展护航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雨城区人民法院 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