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强化“七项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坚持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一次、安委会每月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二是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各乡镇、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2008年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落实领导、落实人员、分片定点、定企业、定人负责,严格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年内不得少于6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制度。全面加强企业业主、安全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各乡镇和各县级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强制培训年内不得少于2次。尤其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检查,严格执法,认真落实高危作业人员挂牌上岗资格制度。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率必须达到100%。四是强化风险抵押金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县安监局、规划和建设局、水利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督促各煤矿、非煤矿山和各生产经营企业按时、足额储存风险抵押金,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得到有效保障。五是强化“三同时”制度。全力推进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严格完善行政许可,认真开展“三同时”审核验收工作。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许可证核发为抓手,严格市场准入,促使建设项目和相关企业从源头上杜绝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六是强化驻矿安监员制度。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七是强化矿主带班下井制度。全县所有地下开采矿山特别是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矿山法人代表、矿长、投资人等矿主带班下井制度,要严查下井登记,要让矿主首先树立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保证井下安全。凡是矿主未执行到位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重处严罚,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审签领导:杨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