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 描绘生态雨城美好前景
水务工作人员严格执法
向青衣江投放鱼苗
增殖放流工作收到广大群众支持
职责明确健全机构
2008年7月25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将青衣江流域部分河段划定为禁渔区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渔通告》),正式启动我市常年禁渔工作。
自禁渔工作开展以来,市、区两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关心和指导禁渔工作的开展。
为更好地推动禁渔工作的开展,根据《禁渔通告》精神,市、区水务局分别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渔政管理站为成员的市、区“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和人员分工。雨城区水务局还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建并充实了渔政监察大队,落实专职人员从事禁渔区和增殖放流水域的日常监管。
针对禁渔区的实际情况,市、区两级水务部门分别制订了《常年禁渔实施方案》和《常年禁渔区分片包干实施方案》;完善了渔政案件受理登记制度、渔政执法巡查制度、渔政执法值班制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禁渔工作是一场长久的‘攻坚战’,除了要加强力度做好眼前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建立起长效的管理机制,保证渔业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市水务局局长郑尚堃介绍说,为调动各级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区水务部门都将禁渔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推进禁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社会化,
宣传到户人人禁渔
“禁渔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只要人人都有禁渔意识,我市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恢复指日可待。”郑尚堃表示,自常年禁渔活动开始后,市水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区水务部门一起,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禁渔宣传工作,力争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推动禁渔工作的开展。
从去年8月26日起,我市先后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禁渔区宣传,市、区两级水务部门组织宣传车将《禁渔通告》发放到各乡镇、街道、市场以及各行业经营户手中,并专门组织执法人员设置摊位,对过往群众进行直接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上万份。
同时,水务工作人员还采取走进社区、走进乡镇的形式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利用“三干会”等途径向基层群众深入讲解常年禁渔工作的特殊意义,专题讲座达十余场次。
为进一步扩大禁渔工作宣传范围,市水务局还把握今年“3·22世界水日”的契机,同步开展禁渔宣传,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禁渔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禁渔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还向社会公布24小时值班举报电话,实行举报有奖制度,使禁渔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变“要我禁渔”为“我要禁渔”,使禁渔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执法严格生态改善
我市划定的4个常年禁渔区域,涉及我市青衣江和周公河两条主要干流,其中,仅青衣江的禁渔河道长度就达55.9千米。针对禁渔区范围广、岸线长等实际情况,自禁渔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我市严格按照“分段管理、重点布控”的方案,以点带线,强化执法措施,使禁渔真正落到实处。
在禁渔工作中,雨城区渔政监察大队承担具体的执法任务。大队自常年禁渔工作开展以来,建立健全了《渔政案件受理登记制度》《渔政执法巡查制度》和《渔政执法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执法人员实行定人定点、分段负责、重点布控等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对雅安宾馆附近河段、青衣江彩虹桥段、三九大桥附近、水津关电站库区等重点河段实行不间断巡逻,严厉打击电、毒、炸等渔业违法行为,并耐心劝解和引导垂钓爱好者支持常年禁渔工作。
截至目前,大队共查处渔政案件76起,调解渔事纠纷27次,教育38人次,收缴放生各类野生鱼6100余尾共90余公斤;没收并销毁非法捕鱼船3只、各类非法捕鱼网具120张,劝说制止垂钓人员9000多人次。通过强有力的执法和高密度的查处,禁渔区内垂钓、网捕现象大幅减少,毒鱼、炸鱼、电鱼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违法捕捞现象少了,青衣江里的渔业资源得到保护,生态环境也开始逐步改善回升。
增殖放流丰富资源
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是生态立市、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按照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我市《禁渔通告》精神,除了加强禁渔工作外,我市各县区还积极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来养护江河水生动物资源,此举既可巩固禁渔成果、增殖鱼类资源,又可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实,自2003年以来,我市就积极开展了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目前,已在我市青衣江、喇叭河、玉溪河、南桠河等流域的不同河段开展了10余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累计增殖放流大鲵(娃娃鱼)、雅鱼、鲤鱼、鲫鱼、草鱼等价值301.5万元的苗种共计99.114余万尾。
特别是今年,我市增殖放流的渔业资源是7年以来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一年。通过开展增殖放流,全市鱼类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据统计,仅在雨城区境内,就有1487公顷水域内的渔业资源得到恢复和增加,鱼种类别增至79类,鱼类数量增至400万尾以上,特别是雅安特有的“雅鱼”已达100万尾以上,渔业资源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同时,雨城区水务局还以常年禁渔工作为抓手,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一江六河”水质监测,大力实施“碧水工程”,深入开展企业污水排放专项治理,努力净化水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目前,我市城区水域生态环境已经得到明显改善。
延伸阅读:
1、为什么不能“电、毒、炸鱼”?
“电、毒、炸鱼”都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对鱼类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
电力所到之处,危及水生动物的生存,使其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并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各种毒药使水草产生糜烂或多年难以恢复,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二次污染,并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爆炸冲击波直接杀灭有效强度范围内的水生动物,尸体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浪费和水体污染,同时,爆炸冲击波会影响河堤的防洪安全,并有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2、“电、毒、炸鱼”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电、毒、炸鱼”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电、毒、炸鱼”。针对电鱼、毒鱼、炸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罪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什么叫禁渔区、禁渔期?禁渔期在禁渔区捕鱼的会受何种行政处罚?
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