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多缴“三费一金”超出部分需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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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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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在某单位工作的市民胡忠平打进本报热线反映,俗称“三费一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市民生活关系密切,国家也规定免征个 人所缴“三费一金”的个人所得税。但胡忠平发现,自己上月缴纳的“三费一金”中,有一部分还是被单位划入了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是什么原因?当日中午,市 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曹玉香向记者解释说,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1600元的基本费用以及免税项目后的余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 缴纳的“三费一金”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部分则规定免予征税。
  例如,一位月工资为2200元的职工,单位出资代其缴纳“三费一金”300元(数额未超过国家规定比例),该职工个人缴纳200元。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出 资部分不并入其收入总额缴税,该职工应纳税收入应这样计算:2200-200-1600=400元(假定该职工已无其他免税项目)。
  曹玉香指出,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意味着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不管多少均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单位和个人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才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也不得超过 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一旦超出,其超出部分就将被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记者武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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