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官司 真的赢了! 法院以保险单上签名真假为据,一审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年前,天全县王成海(化名)为花26万余元购买的新车投保了一般机动车车辆险,一年后,王成海给车续了保。续保10天后,该车在运输途中,因路基垮塌致车辆翻入河中,聘请的驾驶员幸免于难,但车主王成海死亡,车辆失踪。事后,王成海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事项理赔,保险公司以该起交通事故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双方对簿公堂过程中,死者家属对保险单上“王成海”的签名产生
据了解,类似案例在我市比较少见。
路基垮塌 车主不幸死亡
6月2日、3日,王成海就川T14XXX号重
6月14日8时40分,王成海聘请的司机熊某某驾驶该车由丹巴县向金川县行驶,在行进途中,因路基垮塌,顷刻间,该辆自卸货车翻入大金川河中,造成坐在驾驶室内的王成海死亡,自卸货车失去踪影的悲剧。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成海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该保险公司对投保后失踪的车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该起交通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了王成海家属的赔付要求。
为此,王成海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损失保险金26万余元,以及施救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理赔纷争 保单签名成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合同,王成海本人在保险单投保人处签名,其家属所称“未
王成海家属认为,虽然缴纳了保险费,
王成海家属向法院提出鉴定请求后,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向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提供了上有“王成海”签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正本)》和《机动车保险特别约定(营业性车辆)》,王成海家属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是王成海与所属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入股协议上的本人签名,以及王成海与妻子办理结婚登记时留在民政部门的签名等,11月15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保险公司保单上投保人签字处的“王成海”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中的王成海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一审判决 家属胜诉
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王成海于6月2日和3日就川T14XXX号重
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保险公司主张的王成海本人在保险单上签名,证明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但字迹鉴定结论为保险单上“王成海”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王海成尽到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王成海购买的是财产保险,依照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应依合同约定进行折旧赔偿。
日前,雨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
记者 彭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