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出让价“底线”划定雅安最低出让价为每亩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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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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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终结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的历史,国土资源部去年12月27日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 准》),将全国所有县市全部纳入其中,工业用地被分成15个等级,确定了不同的最低出让标准。根据规定,1月起,所有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价格时必须按照最低控制标准执行。据 了解,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每平方米840元。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的工业用地,雨城区、宝兴县、荥经县、石棉县被划归为13等,最 低价标准为每平方米96元(6.4万元/亩);天全县、芦山县、名山县、汉源县被划归为14等,最低价标准为每平方米84元(5.6万元/亩)。
  最低价标准是出让“底线”
  《标准》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应根据 所在土地等级遵守统一的最低价标准。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相同的最低价标准,最低价标准是出让价的“底 线”。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 等级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 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 于此最低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土地等级标准差异高达14倍
  土地等级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级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 共分15个等级。土地等级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
  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级相挂钩的政策。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每平方米840元)是十五等(每平方米60元)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 政策。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为一等工业用地,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每平方米252元,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为十五等工业用地。
  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
  实际出让价格将大幅度提高
  工业用地出让价有了最低标准,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会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为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对各地在招商引资中搞恶性竞争、低价贱卖国有土地资产等行为戴上了“紧箍咒”,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 据。
  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供应量,促进住宅用地价格的稳定;同时,地方政府从工业用地出让中所获土地收益提 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补贴工业用地成本的行为。
  《标准》基本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这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区域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同时,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价出让土地而有意压低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标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的出台,会对目前的低地价有所矫正,有所提高,有利于保护资源和保障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防止各地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土地价 格,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但是并不会从根本上抬高整个土地市场价格。首先因为目前的工业地价是一种补贴式的地价,是对真实地价的强行降低,最低限价只是一种价格水平回归。其 次,目前工业用地供应量已经进入一种充分满足的状态,提高地价后,市场仍然具有一个较大的自我调整空间。第三,我国实行较严格的用途管制,土地的用途转换较为困难,尽管从 整个社会经济的角度看,不同用途之间的地价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变化程度不会太明显。
  总之,《标准》的出台,在限制城市土地低成本扩张,控制工业用地供应量过大,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有效的地价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作用。我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以 大局为重,以整个社会的公平为准则,更多地履行协调、服务和监管的宏观管理职责,配合中央政策,搞好调控,为各区县制定工业用地招拍挂政策起好指导作用,促进我市土地市场 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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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全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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