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检察院制定执法过错责任问责制实施办法

来源:
2008-03-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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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全县检察院为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制定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问责制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全院干警,凡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县委及上级机关作出的决策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对本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措施不力, 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对群众来访、举报、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 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不遵守机关纪律,工作作风散漫的;其他失职失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都要进行问 责。违反问责规定的干警,根据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 令主要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及时上报并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问责制的有效实施,天全县院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作为评先创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制度管理人、目标激励人、纪律约束 人的治院方略,切实巩固作风整顿建设活动成果,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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