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出台《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荥经县出台《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人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并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办法》规定:县效能办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转办和督办的处理。自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和督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审签领导:石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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