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出台《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强化效能建设
为推动芦山县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芦山县近期出台了《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规定》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和项目工作人员为问责的主要对象。问责内容包括项目工作管理、招投标的合法性、办事效率等。《规定》明确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与评优、评先、提拔实行三挂钩。《规定》的出台为芦山县廉洁、高效、优质的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审签领导:杜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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