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实施将遏制统计领域“顽症”

来源:
2010-01-0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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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瞒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顽症”,将因新《统计法》的实施得到有效遏制。近日,国家统计局雅安调查队综合科科长罗顺祥为记者解读了新《统计法》。
    新《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职务晋升,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作出有关决定的相关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这些规定将改变目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工作中存在“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拍脑袋报数”,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进行调查核实的现象。
    同时,新《统计法》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规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罗顺祥表示,这较现行的最高5万元罚款,处罚力度更大。新《统计法》首次赋予了统计部门监督检查权,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或核查数据时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规定,新《统计法》的“放权”,保证了查处效果。
    为确保调查对象提供真实资料,消除不必要的担忧,新《统计法》还加强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罗顺祥介绍,目前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的重要原因就是怕露富,成为纳税的依据,尤其民营、私营企业顾虑较多,瞒报、少报现象比较普遍。这一规定可以让被调查者消除误解,如个人收入、商业机密等信息,统计部门不会随便对外公布。
    此外,新《统计法》还规定非涉密资料应及时公开。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罗顺祥称,市民发生劳动纠纷、人身伤亡事故赔偿或打官司需要查询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统计信息,可到统计部门查询。
记者 黄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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