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未审查资质 相应各方均担责 石棉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该案件中由于业主修建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将工程交给有资质方承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后法院则按各方的过错大小区分责任。
被告李某为修建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经与被告廖某口头约定,由被告廖某组织施工,结算时按平方结算工钱;所建房为农村居民无施工图自建房,建房材料由被告李某提供,房屋结构按被告李某要求进行修建;工人由被告廖某召集,工程具体施工由被告廖某组织、工人由被告廖某管理。
2011年11月16日,在房屋施工过程中,本案原告在被告李某建房工地上施工时因将架板踩断,掉到地上摔伤,受伤后当日到石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1月20日转天全县中医院治疗。后因原告同二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6934.7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廖某无施工资质,也无相应建筑从业资格,而原告无相应建筑从业资格。为了公平公正处理该案,法官通过多次沟通了解和公开开庭审理,还原了案件的真相,运用了“冷却处理法”、“以案调解法”、“亲情化解法”等调解方法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各方互不让步无法调解,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各方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判决由被告廖某承担原告诉请各项合理费用总额的50%、由被告建房方李某承担30%、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20%。
被告李某所修自建房属于低层建筑,其与被告廖某订立口头协议,将自建房工程交由被告廖某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按平方结算工程款,其二人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由被告廖某雇佣至被告李某建房处务工,其劳动报酬由被告廖某支付,被告廖某与原告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劳务中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廖某作为雇主未审查清原告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又疏于安全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应该具备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明知自己无相应的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且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且在作业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某为建造房屋,选任没有从业资质的被告廖某承揽施工,被告李某对承揽人选任存在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刘波 记者 周昆